摘要 日前,財政部發出通知,對國內裝備制造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和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將實行“先征后退”,...
日前,財政部發出通知,對國內裝備制造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和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將實行“先征后退”,同時停止相應整機及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型煤炭采掘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企業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和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進口標準斗容≤60立方米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裝機功率≤2200千瓦的電牽引采煤機、單電機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輸送機和刮板轉載機、卷筒直徑≤5.5米的提升機和所有規格的液壓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帶式輸送機,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據了解,此次調整大型礦用挖掘機、煤炭采掘設備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是落實去年初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據悉,為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我國共選擇對16個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調整進口關稅政策。
來源:中國礦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