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6)》(白皮書)、2016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五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6)》(白皮書)、2016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據悉,2016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等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77705件,審結171708件。在各類知識產權案件中,與企業交集較多的是商標授權與確權的行政訴訟,在這類訴訟中,新證據的提交往往是訴訟制勝的關鍵。本文作者從新提交證據的定義、法院采信、提交時機、提交原則等方面作了闡述,旨在幫助企業厘清在商標授權確權訴訟中勝訴的關鍵因素及注意事項。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是指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依職權對案件作出相應的裁(決)定之后,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決)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類訴訟即為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
新提交證據的定義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中新提交證據,是指當事人未在評審程序中提交而在訴訟程序中首次提交的證據。新提交證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評審時已經形成的證據;二是評審之后的“新的證據”。根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新的證據”是指以下證據:第一,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第二,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第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對于“新的證據”,該規定在第五十條中明確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梢姡词乖诙徍驮賹彸绦蛑?,對于“新的證據”,法院也應當進行質證。
再無后續救濟機會 法院將采信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
在最初階段,主要以提交主體進行區分,即對訴爭商標權人新提交的證據在必要情況下予以考慮,其他當事人新提交的證據一般不予采信。
隨著社會的發展,又提出應當考慮有無其他救濟機會,新證據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是否存在當事人自身怠于舉證等因素。
例如在第4213953號“東方”商標異議案【北京市高院(2014)高行終字第971號判決】中,廣州東方公司在眼鏡行服務上申請注冊“東方”商標,上海東方公司以侵犯其商號權和不正當搶注為由提出異議,商評委認為上海東方公司異議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構成了對上海東方公司商號權的損害,并構成對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裁定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
上海東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對廣州東方公司一審程序中提交的新證據未予采納,而對上海東方公司一審程序中提交的新證據予以采納,并認為被異議商標構成對上海東方公司商號權的損害,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
廣州東方公司及商評委不服提起上訴。廣州東方公司上訴理由認為一審法院采信上海東方公司訴訟新證據,卻未采信廣州東方公司訴訟新證據,有失公平,屬于程序違法。對此,北京市高院二審認為:廣州東方公司在一審庭審結束后提交的證據顯然屬于怠于行使自身權利,一審法院不予接受并無不當。對于一審法院采納上海東方公司庭審后提交的證據,由于涉及到上海東方公司訴訟主體的身份情況,一審予以審查符合法定的審查范圍,予以接受并無不妥。可見,二審法院認為由于廣州東方公司對行使自身權利存在懈怠情形,所以認為一審法院不予接受并無不妥。對于上海東方公司庭審結束后提交的證據,由于涉及到訴訟主體情況,北京高院認為一審法院予以接受具有正當理由。
在該案二審程序中,對于廣州東方提交的新證據,北京高院認為:“廣州東方公司在二審階段補充提交的證據系針對一審判決的相關反駁證據,同時系針對異議復審階段證據的補正。考慮到廣州東方公司后續再無其他救濟途徑,在本院庭審過程中經過質證后,采納前述證據并未損害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對廣州東方公司補充提交的證據予以采納。”可見,北京高院對廣州東方在二審程序中提交證據予以采納主要出于兩點考慮:一是本案是異議復審案,廣州東方公司作為商標注冊申請人,如果商標被不予注冊,再無后續其他救濟途徑;二是由于二審證據是對一審證據的反駁和對行政階段證據的補正,提交具有正當理由。
隨著社會的發展,司法政策上更加強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新提交的證據采取了更為寬松的采信政策,在公平的基礎上,更加強調效率,強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所以,對于在訴訟程序中提交的相關證據,有時也予以采信。但必須予以明確的是,不予接受仍是行政訴訟中新提交證據的原則,只有不采納會導致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救濟且有正當理由時,才會例外地考慮當事人在訴訟階段補充提交的新證據。
一審、二審、再審中 當事人均有權提交新證據
提交證據是原告勝訴的前提,提交的證據越充分,勝訴的可能性就越大。對于當事人在評審時未提交的證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程序中,均有權提交新證據。
例如在富士寶商標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9號】中,最高院認為,法院對于當事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交的新證據并非一概不予采納;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形,考慮新證據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影響及行政訴訟的救濟價值,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原有證據及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
但是,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提交新證據仍不可以存在懈怠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該條規定的目的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自身的權力,為了避免法院認為當事人存在懈怠行使自身權力而對新的證據不予采信,所以還是應當及時提供或盡量在一審程序中提交新的證據。
程序存在問題 當事人可提交新證據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中新提交證據,原則上予以考慮的難度很大,所以通常認為訴訟中提交的證據要限定在與原有爭議焦點和事實有關的范圍,不能提交與新的爭議焦點有關的證據。此外,通常認為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在訴訟中提交新的證據:一是有合理的理由,該理由主要是指程序上的相關事實,比如當事人在評審中沒有接到參加評審通知,或者商評委在評審當中采信未經過質證的證據,程序中存在問題等合理理由;二是雖無合理理由,但提交方后續再無其他救濟途徑的,比如爭議案件中,如果不考慮爭議申請人的證據,后續其可能因時間上超過了爭議期限而沒有再次提爭議的機會。對商標注冊人而言,如果爭議商標被撤銷,其之后再也沒有其他救濟機會。
(作者系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