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事項 |
承諾方 |
承諾內容 |
承諾時間 |
承諾到期日 |
履行 情況 |
資產重組時所作承諾 |
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煤業(集團)大莊礦勞動服務公司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次以其所持平頂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成新材”)股權認購的新大新材股份,自新大新材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新大新材回購。 |
2012年12 月05 日 |
2016 年5 月16 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承諾情形。 |
易成新材其他 22名股東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次以其所持易成新材股權認購的新大新材股份,自新大新材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新大新材回購。 |
2012年12 月05 日 |
2014 年5 月16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承諾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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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1、中國平煤神馬集團下屬企業易成新材與新大新材重組完成后,中國平煤神馬集團不存在自營、與他人共同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重組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業務的情形。2、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將不會采取參股、控股、聯營、合營、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重組后上市公司業務范圍相同、相似或構成實質競爭的業務,也不會協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與重組后上市公司現在和將來業務范圍相同、相似或構成實質競爭的業務,同時促使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控制的其他企業比照前述規定履行不競爭的義務;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或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來從事的業務與重組后上市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可能構成或不可避免時,則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將在重組后上市公司提出異議后,及時轉讓或終止上述業務,或促使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控制的其他企業及時轉讓或終止上述業務;如重組后上市公司進一步要求,重組后上市公司將享有上述業務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權;4、如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違反上述承諾,重組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根據本承諾書依法申請強制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履行上述承諾,并賠償重組后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同時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因違反上述承諾所取得的利益歸重組后上市公司所有。 |
2012年12 月07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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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1、除已經向相關中介機構書面披露的關聯交易以外,中國平煤神馬集團以及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附屬企業”)與重組后的上市公司之間現時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關聯交易。2、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及附屬企業將盡量避免、減少與重組后的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如因客觀情況導致必要的關聯交易無法避免的,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及其他附屬企業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重組后上市公司章程、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相關制度的規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業準則進行。3、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承諾不利用重組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地位,損害重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 |
2012年12 月07 日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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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承諾本次交易完成后與上市公司做到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五獨立”,確保上市公司人員獨立、資產完整、業務獨立完整、財務獨立、機構獨立。 |
2012年12 月07 日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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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2012 年易成新材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 2,500 萬元;2013年易成新材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 6,000 萬元;2014 年易成新材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 10,000 萬元。若重組完成后,易成新材在 2012、2013、2014 年各年末經審計的凈利潤值低于約定的承諾值,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將自相應年度審計報告出具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以現金方式向易成新材補足。 |
2012年10月10日 |
2014 年12月31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承諾的情形。 2012 年易成新材經審計凈利潤為2,732.78 萬元,超過承諾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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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在重組事項順利完成后,在新大新材認為需要的情況下按有關規定為重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資提供擔保。 |
2012 年10月10 日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 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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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自重組事項完成之日(即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新大新材新增股份完成發行之日)起 10 個月內,若新大新材股價未連續 15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達到或超過 10 元/股,則本公司自第10個月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增持新大新材股份不低于重組事項完成前新大新材股份總數的 3%。自重組事項完成之日(即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新大新材新增股份完成發行之日)起 15 個月內,若新大新材股價未連續 15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達到或超過 10 元/股,則本公司自第 15 個月屆滿之日起 1 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累計增持新大新材股份不低于重組事項完成前新大新材股份總數的 5%。 |
2012年10月10日 |
2014 年9 月16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 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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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承諾本次重組事項成功完成后,將重組后的新大新材作為其新能源、新材料領域的發展平臺,未來該方面的項目均以合適方式注入重組后的新大新材,并承諾自本次重組事項成功完成之日起 3 年內將其擁有的高端銀漿等項目的優良資產陸續注入重組后的新大新材。 |
2012年10月10日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 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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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承諾在其實際控制易成新材期間,易成新材財務會計報告所列資產權屬無權利瑕疵,無財務會計報告外債務(包括或有債務),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無重大違法違規、可能導致重大行政處罰或侵權訴訟行為。 |
2012年10月10日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 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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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煤神馬集團 |
中國平煤神馬集團保證重組事項順利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新大新材現有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待遇維持不變,但有權向新大新材推薦新增的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
2012年10月10日 |
2014 年5 月16日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 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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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 行或再融資 時所作承諾 |
宋賀臣、姜維海、郝玉輝 |
保證在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成為新大新材股東后,不對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在新大新材中的實際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異議,亦不單獨或與第三方協作(包括但不限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實際形成一致行動)對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在新大新材中的實際控制地位進行任何形式的威脅或沖擊。 |
2013年01月12日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 承諾的情形。 |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為規范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保障公司全體股東權益,促使公司資金運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本公司現承諾不與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
2010年04月27日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 承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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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賀臣、姜維海、郝玉輝、季方印 |
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報離職半年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 50%。 |
2010 年 04 月 27 日 |
長期有效 |
截至目前,不存在違背該 承諾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