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證監局”)《關于對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證監局”)《關于對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3]13 號,下稱《責令改正決定》)。公司現將《責令改正決定》的主要內容公告如下:在 2013 年我局對你公司的全面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方面問題
1、存在購買理財產品和委托貸款未履行決策程序、未公告且未在正確會計科目核算的情形。公司 2011-2012 年共計購買理財產品 17700 萬元,2011 年委托貸款 5000 萬元,未履行相關決策程序、未公告,且在其他貨幣資金核算,未通過短期投資或交易性金融資金進行核算,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
2、存在股東、董事全權委托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問題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會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1、存在部分應披露的董事會會決議未公告的情形。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公司向光大銀行申請 2 億元綜合授信,達到披露標準,但未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2、公司存在個別信息披露與實際不一致的情形。如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發出通知時間和召開會議時間,公告時間與實際時間不一致;公司 2013 年半年報中披露的對外擔保金額為 8000 萬元,但實際對外擔保金額為 9000 萬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三)財務管理方面問題
1、公司現金管理不規范,未做到日清月結,2011 年 1 月出現現金紅字,不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2、公司將未資本化的修理費用記入制造費用,不符合《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第六條的規定。
3、財務報表部分項目列示不準確。預付的土地款、設備款和工程款在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中列示,未調整至其他非流動資產;個別往來賬款抵銷后列示,導致少確認資產、負債,少計提壞賬準備,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將對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和對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預收賬款直接相抵,致使少確認資產 2474.74 萬元,少確認負債 2474.74,少計提壞賬準備123.74 萬元,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30 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4、存在個別提前確認存貨,導致期末存貨賬實不符情形。如 2011 年 6 月采購廢砂漿 8000 萬元,數量 15195 噸,公司辦理入庫,但 2011 年底尚有 2475 噸未到貨,不符合《會計準則第一號—存貨》第四條的規定。
(四)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和管理方面問題
1、內幕信息知情人未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中簽字確認,均由證券部工作人員統一登記,不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
2、公司內幕知情人登記存在不及時、不完整的情形,不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十五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并在 2013年 12 月 31 日前予以改正,且達到如下要求:公司治理規范;內控健全;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財務管理規范。董事會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對以上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計劃,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公司整改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針對河南證監局在現場檢查工作中發現的上述問題,公司將按照河南證監局的要求,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隱患,嚴格按照《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的規定,認真落實整改并形成整改報告。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