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歷經一年多之后,歐盟就中國政府采購的“報復性立法”終于有了實質進展。中國歐盟商會公共采購工作組主席范克高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針對中國政府采購的&ldq...
歷經一年多之后,歐盟就中國政府采購的“報復性立法”終于有了實質進展。中國歐盟商會公共采購工作組主席范克高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針對中國政府采購的“報復性立法”草案已經完成,并提交歐盟成員國討論,且已取得歐盟議會的支持。一旦這份報復性立法草案得以通過,中國企業將喪失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承攬包括鐵路、水務在內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業務的機會。歐盟希望借此對中國施壓,要求中國政府開放更大范圍的政府采購,并將包括部分國有企業采購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向歐盟成員國開放。
出于緩和事態的目的,中國政府日前向世貿組織(下稱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購協議》(下稱GPA)的第四份出價,開放福建、山東、廣東三省的政府采購范圍,并再次降低了工程項目的門檻價,然而,這并未達到歐盟以及與其持相近立場的美國等國的預期標準。而對政府采購所限定的范圍不同,則是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主要原因。
草案已成 歐盟議會支持
中國企業也別想在歐盟國家中參與任何基礎設施項目,如鐵路、公路、公共設施、水務等等。
“這項草案的實質是:如果中國仍然不對歐盟國家開放基礎設施市場的話,那么中國企業也別想在歐盟國家中參與任何基礎設施項目,如鐵路、公路、公共設施、水務等等。”范克高夫表示。
他向記者證實,歐盟就中國政府采購的“報復性立法”已經形成草案。
范克高夫稱,該草案已經完成,并且送交歐盟各成員國征求意見。“歐盟議會持支持態度,但一些國家持懷疑態度。”
“這項工具(即草案)旨在對第三方國家(即和歐盟國家沒有簽署雙邊貿易協定或者GPA協定的國家)制造一個杠桿作用,以此幫助歐盟的企業在這些國家獲得公平的商業機會。”歐盟委員會此前在聲明中表示。
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數據,歐盟有價值3520億歐元公共采購市場向外國企業公開,但美國只有1780億歐元的公共采購市場,日本只有270億歐元的公共采購市場向外企公開。
美國實施的“購買美國貨”政策、2011年頒布的《就業法案》和2009年實施的《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都讓歐盟非常惱火,因為這些政策在刺激美國經濟的同時也保護了美國內部市場。
而中國公開的政府采購市場額度,低于美國、日本。
但早在立法動議之初,一名歐洲委員會官員就表示,該項立法“雖然對所有國家都有效力,但主要是針對中國”。按照歐盟委員會的計算,中國如果加入GPA,將帶來800億歐元的市場規模。
施壓采購 國企范疇入列
新提交的清單很可能僅覆蓋中國總體公共采購市場的二到三個百分點。
“中國的《政府采購法》中對政府采購的定義并不包含大量由國有企業開展的公共采購項目,而在實際運作中,約占88%的中國公共采購市場是由《招標投標法》涵蓋的。此份新修訂的清單在堅持此種區分前提下,未能客觀反映中國公共采購市場的實際狀況。”中國歐盟商會在聲明中表示。
在聲明中,中國歐盟商會像以往一樣,力圖用“公共采購”來代替和擴展中國的“政府采購”。其將公共采購定義為包括地方政府、事業單位以及國企的采購,如奧運場館鳥巢、水立方、三峽大壩、高鐵網絡等工程都被認為是在公共采購的范圍內。在西方國家,采購范圍比中國寬泛,不僅包括政府預算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也包括鐵路、市政工程、電力、通訊、機場、停車場、港口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而中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范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購買行為”“主要是貨物和服務,有一點點涉及到工程”。西北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楊蔚林介紹。中國歐盟商會則認為,涵蓋了大量政府采購行為的《招投標法》適用的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1633.478,10.11,0.62%)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大多數中國公共采購項目是在省級以下地區開展,且多數為政府資助的國企項目,而此份清單僅僅涵蓋八個省級地區,且無一個省級以下地區被納入。因此,新提交的清單很可能僅覆蓋中國總體公共采購市場的二到三個百分點。這與歐盟所實行標準形成鮮明對比,其《政府采購協議》規定約85%的歐盟公共采購市場向他國開放。”中國歐盟商會在聲明中表示。
楊蔚林認為,中國歐盟商會的目的是擴大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歐盟真正關心的是中國的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類項目。‘十二五’期間,各地政府都將制定數萬億的規劃,對歐盟來說,這是實實在在的‘大蛋糕’。”
范克高夫還表示:“由于獲得投資回報率變得越來越困難,中國亟須加快針對公共采購的改革步伐,將基礎設施相關項目向所有競爭者開放以吸引私有領域投資,從而降低地方政府負債風險。”
GPA談判拉鋸
采購實體確定后,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
GPA是WTO的一項諸邊協議(相對多邊協議而言,需要與現有的各成員方分別逐一談判并經過各成員方同意之后方可加入),目標是促進成員方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由WTO成員方自愿簽署。目前WTO成員方共有153個,GPA成員國目前共有41個。
GPA的基本原則是非歧視和透明,即“國民待遇”,對內資和外資企業一視同仁。技術許可、投資要求等方面的限制是不允許的。而透明原則要求采購的法律法規、程序、操作透明公開。
而GPA的涵蓋范圍包括中央政府機構、次中央政府機構以及其他公用事業,但并不是一國所有的公共采購都涉及。GPA本身規定了一些例外領域,主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等項目。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談判確定協議適用例外,包括中央采購實體、地區數量及地區采購實體、中央和地方采購實體的采購對象、采購門檻價等。
此外,GPA還規定,發展中國家在談判加入的時候,可以要求實行這些原則要有一定的前提條件,例如可以就補償交易進行談判。補償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標的,可要求中標人為拿走本國商業機會做出補償,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產品、轉讓技術、按合同額一定比例投資、出口產品等。
采購實體確定后,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
總之,在非歧視和透明的原則下,其他所有都可以談判,只要GPA的全體成員方能夠接受。
在既往的談判過程中,歐盟通過和中國的高層互訪活動以及立法動議等形式,不斷表示要求中國“更加開放”的愿望。歐盟商會以發布各種建議書和調查報告的方式,尋求在華企業商會與其官方代表之間形成內、外呼應。而美國則通過一年一度的戰略與經濟對話對中國施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