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務部近日發布公告,公布《2007年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公告稱,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產品須從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標準》(以國家發改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的企業購...
商務部近日發布公告,公布《2007年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公告稱,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產品須從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標準》(以國家發改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的企業購買。
商務部規定,2007年從事焦炭出口的企業都必須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標準》(以國家發改委公告的企業名單為準),生產企業2005年焦炭出口 供貨在25萬噸(含)以上;流通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以上,近3年(2003—2005)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15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 數字為準),或具有焦炭內貿經營范圍,且2003—2005年均出口供貨在30萬噸(含)以上。
西部地區和從事邊境貿易焦炭出口的企業資質有所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焦炭出口仍按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