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居民企業轉讓6類技術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通知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居民企業轉讓6類技術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通知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通知規定,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