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和相關法...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特制定《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行業準入標準》,現予公告。
各有關部門在對耐火粘土(高鋁粘土)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產品生產和出口、質量認證、工商注冊登記、安全監管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標準為依據。
一、總 則
(一)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開發利用與有效保護資源和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準入標準。
(二)本準入標準中的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系指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儲量備案的高鋁粘土礦區的高鋁粘土礦石和經過窯爐煅燒(電熔)的高鋁粘土熟料。
二、生產布局條件
(三)高鋁粘土礦采選、加工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和產業規劃,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鋁粘土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要求。
(四)嚴格限制在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限采區新設高鋁粘土開采礦山。禁止在禁采區內新設開采礦山,已建礦山應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學校與托幼機構、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鐵路干線兩側一定范圍,不得新建高鋁粘土生產加工企業。
三、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
(五)新建高鋁粘土礦山開采規模應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礦山開采設計應根據資源狀況、賦存條件以及開采設計方案等選擇安全、節能、環保、高效、適用的采礦方法和裝備。
(六)高鋁粘土選礦企業單條生產線原礦年處理能力應大于5萬噸。選礦回收率要求達到80%以上。
(七)高鋁粘土熟料加工企業年生產能力不得小于5萬噸,其中,單線年生產能力要求達到:
1.回轉窯≥3萬噸;
2.隧道窯≥2萬噸;
3.梭式窯、豎窯≥1萬噸。
四、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八)高鋁粘土采選企業露天采礦回采率要求達到80%以上,地下采礦回采率要求達到70%以上。
(九)高鋁粘土礦一般情況下只能用于耐火材料、剛玉型研磨材料、高鋁水泥、陶瓷匣缽等工業生產原料。對同一礦床伴生(共生)的多種耐火原料及相關礦產,必須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嚴防優材劣用。
鼓勵對低品位高鋁粘土礦進行選礦加工提純,分級選別、分級使用,實現資源綜合利用。
(十)高鋁粘土熟料煅燒平均能耗指標要求:
1.轉窯噸產品能耗小于220公斤標準煤;
2.隧道窯噸產品能耗小于230公斤標準煤;
3.梭式窯噸產品能耗小于300公斤標準煤;
4.豎窯噸產品能耗小于180公斤標準煤。
(十一)熟料煅燒裝備應采用通過技術改造的環保節能型窯爐,并采取余熱回收利用措施。
五、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
(十二)高鋁粘土礦山采選以及熟料生產過程中要加強清潔生產,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等有關標準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地方標準和要求的規定。
(十三)企業必須按照環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護等要求,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嚴格執行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規定,履行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義務。
六、主要產品質量
(十四)高鋁粘土生料和高鋁粘土熟料應滿足以下標準:《鋁土礦石》(GB/T24483-2009)、《高鋁礬土熟料》(YB/T5179-2005)。
七、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十五)高鋁粘土采選生產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六)高鋁粘土采選企業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條件。完善職業危害防治設施,按照標準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新、改、擴建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七)礦山開采企業應設置地質測量機構,配備地質、測量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礦山資源儲量的動態監測。大中型礦山應配備3-5人,小型礦山2-3人;確無條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應以合同(協議)的形式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負責礦山地質測量工作。
(十八)礦山開采企業必須配備具有礦山開發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大中型礦山2-3人,小型礦山1-2人。
(十九)企業應當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足相關保險費用。此外,企業還應遵守其他各項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
八、監督與管理
(二十)重點高鋁耐火粘土資源地區應制訂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并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未列入規劃和未開展規劃環評的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
新建和改擴建高鋁粘土項目應當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編制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充分論證和評價項目的資源回收率、綜合利用水平,能源利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生產工藝條件對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保護程度,評審合格方可進行項目核準申請。
對不符合準入標準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核準;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國土資源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衛生、工商、質檢、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有關管理部門應依法撤銷相關許可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二十一)現有高鋁粘土開采和生產企業應通過技術改造、資源整合、加強管理達到本準入標準。2011年7月1日以后仍達不到本準入標準要求的,應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能恢復生產。
(二十二)高鋁粘土開采和生產企業必須建立生產和銷售臺帳,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報送報表。不符合準入標準的生產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高鋁粘土;用戶不得購買不符合準入標準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
(二十三)省級和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經營企業執行本準入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本準入標準的生產企業,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分別取消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指令性生產計劃指標、出口供貨資格和產品出口許可證。工信、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等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能負責對當地高鋁粘土開采和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高鋁粘土采選生產經營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檢查。
(二十四)國土資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標準的高鋁粘土礦開采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標準的高鋁粘土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十五)充分發揮現有國家級鋁粘土批發市場的產品配置功能,本著“優質優用、優質優價、綜合利用”的原則,調控產品流向,統籌安排各地區、各行業對高鋁粘土的需求,合理高效地配置礦產品。
(二十六)行業協會要協助、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準入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國內外高鋁粘土市場的分析研究、促進采選生產工藝技術發展,推廣行業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環保新技術,建立符合準入標準企業的評價體系,科學公正提出評價意見。
九、附 則
(二十七)本準入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高鋁粘土礦山、高鋁粘土加工企業。
(二十八)本準入標準中涉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法律法規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二十九)本準入標準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原材料司
各有關部門在對耐火粘土(高鋁粘土)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產品生產和出口、質量認證、工商注冊登記、安全監管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標準為依據。
一、總 則
(一)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開發利用與有效保護資源和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國辦發[2010]1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準入標準。
(二)本準入標準中的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系指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儲量備案的高鋁粘土礦區的高鋁粘土礦石和經過窯爐煅燒(電熔)的高鋁粘土熟料。
二、生產布局條件
(三)高鋁粘土礦采選、加工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和產業規劃,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鋁粘土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要求。
(四)嚴格限制在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限采區新設高鋁粘土開采礦山。禁止在禁采區內新設開采礦山,已建礦山應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學校與托幼機構、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鐵路干線兩側一定范圍,不得新建高鋁粘土生產加工企業。
三、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
(五)新建高鋁粘土礦山開采規模應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礦山開采設計應根據資源狀況、賦存條件以及開采設計方案等選擇安全、節能、環保、高效、適用的采礦方法和裝備。
(六)高鋁粘土選礦企業單條生產線原礦年處理能力應大于5萬噸。選礦回收率要求達到80%以上。
(七)高鋁粘土熟料加工企業年生產能力不得小于5萬噸,其中,單線年生產能力要求達到:
1.回轉窯≥3萬噸;
2.隧道窯≥2萬噸;
3.梭式窯、豎窯≥1萬噸。
四、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八)高鋁粘土采選企業露天采礦回采率要求達到80%以上,地下采礦回采率要求達到70%以上。
(九)高鋁粘土礦一般情況下只能用于耐火材料、剛玉型研磨材料、高鋁水泥、陶瓷匣缽等工業生產原料。對同一礦床伴生(共生)的多種耐火原料及相關礦產,必須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嚴防優材劣用。
鼓勵對低品位高鋁粘土礦進行選礦加工提純,分級選別、分級使用,實現資源綜合利用。
(十)高鋁粘土熟料煅燒平均能耗指標要求:
1.轉窯噸產品能耗小于220公斤標準煤;
2.隧道窯噸產品能耗小于230公斤標準煤;
3.梭式窯噸產品能耗小于300公斤標準煤;
4.豎窯噸產品能耗小于180公斤標準煤。
(十一)熟料煅燒裝備應采用通過技術改造的環保節能型窯爐,并采取余熱回收利用措施。
五、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
(十二)高鋁粘土礦山采選以及熟料生產過程中要加強清潔生產,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等有關標準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地方標準和要求的規定。
(十三)企業必須按照環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護等要求,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嚴格執行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規定,履行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義務。
六、主要產品質量
(十四)高鋁粘土生料和高鋁粘土熟料應滿足以下標準:《鋁土礦石》(GB/T24483-2009)、《高鋁礬土熟料》(YB/T5179-2005)。
七、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十五)高鋁粘土采選生產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六)高鋁粘土采選企業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條件。完善職業危害防治設施,按照標準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新、改、擴建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七)礦山開采企業應設置地質測量機構,配備地質、測量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礦山資源儲量的動態監測。大中型礦山應配備3-5人,小型礦山2-3人;確無條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應以合同(協議)的形式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負責礦山地質測量工作。
(十八)礦山開采企業必須配備具有礦山開發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大中型礦山2-3人,小型礦山1-2人。
(十九)企業應當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足相關保險費用。此外,企業還應遵守其他各項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
八、監督與管理
(二十)重點高鋁耐火粘土資源地區應制訂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并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未列入規劃和未開展規劃環評的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
新建和改擴建高鋁粘土項目應當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編制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充分論證和評價項目的資源回收率、綜合利用水平,能源利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生產工藝條件對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保護程度,評審合格方可進行項目核準申請。
對不符合準入標準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核準;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國土資源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衛生、工商、質檢、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有關管理部門應依法撤銷相關許可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二十一)現有高鋁粘土開采和生產企業應通過技術改造、資源整合、加強管理達到本準入標準。2011年7月1日以后仍達不到本準入標準要求的,應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能恢復生產。
(二十二)高鋁粘土開采和生產企業必須建立生產和銷售臺帳,自覺接受和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報送報表。不符合準入標準的生產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高鋁粘土;用戶不得購買不符合準入標準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相關產品。
(二十三)省級和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經營企業執行本準入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本準入標準的生產企業,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分別取消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指令性生產計劃指標、出口供貨資格和產品出口許可證。工信、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等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能負責對當地高鋁粘土開采和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高鋁粘土采選生產經營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檢查。
(二十四)國土資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標準的高鋁粘土礦開采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標準的高鋁粘土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十五)充分發揮現有國家級鋁粘土批發市場的產品配置功能,本著“優質優用、優質優價、綜合利用”的原則,調控產品流向,統籌安排各地區、各行業對高鋁粘土的需求,合理高效地配置礦產品。
(二十六)行業協會要協助、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準入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國內外高鋁粘土市場的分析研究、促進采選生產工藝技術發展,推廣行業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環保新技術,建立符合準入標準企業的評價體系,科學公正提出評價意見。
九、附 則
(二十七)本準入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高鋁粘土礦山、高鋁粘土加工企業。
(二十八)本準入標準中涉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法律法規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二十九)本準入標準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原材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