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
《通知》要求,對于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
對于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周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其中,湖北地區各類企業(包括大型企業)都可以享受貸款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與此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受疫情影響,不少企業復工復產延期,中小微企業開工率不足,現金流收入大幅減少,流動性壓力亟須紓解,有必要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臺針對性的幫扶政策。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將有助于緩解企業財務支出和流動性壓力,給予企業一段時間的緩沖期,有利于企業盡快復工復產,支持實體經濟恢復發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據介紹,在監管政策方面,對于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征信記錄。企業復工復產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正常經營,如果這些企業仍不能按時正常還本付息,貸款該認定為不良的就要認定為不良。貨幣政策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將綜合運用公開市場操作、中期借貸便利、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維持銀行負債端平穩接續。財政政策方面,各級財政部門對于國有控股和參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2020年的經營考核,應充分考慮應對疫情、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特殊因素,給予合理評價。
該負責人強調,一方面,政策操作流程要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另一方面,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融資支持,并通過上報征信、訴訟等懲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