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編者按日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頒布。新促進法對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詳見本報2017年9
編者按 日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頒布。新促進法對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詳見本報2017年9月7日報道———《新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進一步完善融資等相關舉措》。
鑒于新促進法變動較大、亮點紛呈,為此我報約請工信部中小企業局圍繞“財稅支持”、“融資促進”、“人才建設”、“創業創新”、“市場開拓”等主題作系列解讀,為讀者進一步闡述新促進法深刻內涵。本期為首篇,敬請讀者持續關注。
2017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相較于2002年制定的原《中小企業促進法》,新《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的措施更加細致,也更具可操作性。在財稅支持方面,新促進法總結了國家近年來各類財稅扶持政策的實踐經驗,重點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稅收優惠政策等三方面對財稅支持相關政策作出規范。
加強財政資金支持作用
新促進法第八條規定“中央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新法通過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進一步強化了財政專項資金與統籌推進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之間的密切聯系。同時,新促進法中增加了第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等內容,進一步明確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
為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2004年10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03年,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局整體劃轉至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4]185號),首次在中央財政安排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在此之后,財政部會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先后多次對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重點等內容作出調整:2008年9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2008年,發改委中小企業局整建制劃轉到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專業化發展、技術進步、品牌建設、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等方面。2014年4月,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將涉及中小企業的各類扶持資金整合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由“點”向“面”轉變,重點支持改善小企業集聚區創業、改善技術改造與企業升級服務、改善信息服務與運行監測、改善培訓服務環境、以及支持和引導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等方面。2015年7月,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和支持范圍又進行了一次調整,支持方向調整為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在完善服務體系、改善融資環境、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優化、促進創業創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伴隨著新促進法的頒布實施,工信部將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結合新法中有關規定和精神,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和使用方式開展進一步的研究,使專項資金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對中小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強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作為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市場化手段力量,逐步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自2015年國務院同意批復設立以來,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已成功設立四支實體基金并開始投入運營,總規模195億元人民幣,其中,中央財政出資48億元。在本次修訂的新促進法中,一方面,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性質和操作運營進行了補充細化,規定“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為今后一段時期內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運行發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另一方面,新促進法中還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規定,通過提供立法保障鼓勵地方政府設立基金促進本地中小企業發展,推動形成國家基金與地方基金上下聯動的良好發展態勢。截至2017年8月31日,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四支實體基金先后完成投資項目91個,投資金額24.67億元。投資項目涵蓋多個行業,地域基本覆蓋全國各區域,兼顧了對欠發達地區項目的投資,并帶動四川、河南、河北、青海、甘肅、云南、新疆等地區設立地方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初步形成了國家與地方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上下協同、聯動發展的局面。下一步,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將按照新促進法的要求,聚焦種子期、初創期成長型中小企業,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強化稅收優惠扶持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力、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出臺了包括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等一系列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為中小企業減稅降費提供幫助。本次修訂的新促進法中,將部分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如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同時,還增設有功能性的稅收扶持規定。在創業扶持方面,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在創新支持方面,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國家完善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通過將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在法律層面明確了相關政策的長效性和持續性,并做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這對于培育市場主體、打造新的發展動能,具有重要的現實功效和長遠意義。
此次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在原法頒布十五年后再次修訂出臺,充分體現出國家從多方面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給予重視與支持,工信部將會同各有關部門,結合新《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頒布實施,積極開展有關工作,認真落實國家各項財稅支持政策,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更多助力。
(工信部中小企業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