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環境保護部1月2日對外通報,環境保護部近日會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督促企業履行環保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約束和懲戒企業環境失信行為...
環境保護部1月2日對外通報,環境保護部近日會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督促企業履行環保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約束和懲戒企業環境失信行為。針對不同信用級別企業,《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激勵性與約束性措施,旨在推動環保信用體系建設。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職責分工。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其他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的管理職責,由省級環保部門規定。環保部門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會機構,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范圍。包括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地方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監控企業,重污染行業內企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企業,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等級、方法、指標和程序。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4個等級,依次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標示。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監理、社會監督4方面21項。《辦法》還規定了實行一票否決的14種情形,即在上一年度,企業有未批先建、惡意偷排、構成環境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紅牌)。
針對不同環境信用等級的四類企業,《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激勵性與約束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