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5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就美國商務部對華金剛石鋸片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案作出判決。由于涉及機密信息,本訴訟判決最終于5月23日發布。本案訴訟雙方具體如下:原...
2013年5月3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就美國商務部對華金剛石鋸片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案作出判決。由于涉及機密信息,本訴訟判決最終于5月23日發布。本案訴訟雙方具體如下:原告:浦江鼎力金剛石工具有限公司(Pujiang Talent Diamond Tools Co., Ltd.)
被告:美國政府
本案爭議點:
原告浦江鼎力金剛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江鼎力)根據《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規則》第56.2條就美國商務部取消浦江鼎力美國商務部對華金剛石鋸片反傾銷案新出口商復審申請提出質疑。浦江鼎力金剛石鋸片出口商,但美國商務部指出其并未向商務部提交相關材料,以證明浦江鼎力調查期內出口產品均不由一家調查期內對美國出口了涉案產品企業生產。而原告對新出口商復審調查問卷答復也承認,其調查期內對美國出口涉案產品來自于一家調查期內對美國出口了涉案產品企業生產。美國商務部基于以上信息認為,浦江鼎力并不符合新出口商復審條件。而浦江鼎力則認為,美國商務部取消決定“武斷、任意,對自由裁量權濫用”,并指出其向商務部提交文件存錯誤,商務部已要求作出改正。被告美國政府完全支持商務部作出該項決定,認為該決定“具備案卷記錄實質性證據支持,且符合法律規定”。
司法審查標準:
根據19 U.S.C. § 1516a(b)(1)(B)(i)(2006),國際貿易法院應判定不具備案卷記錄實質性證據支持或其他方面符合法律任何裁決、認定或結論……違法。
判決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最終拒絕了原告訴訟請求,維持了美國商務部撤銷浦江鼎力新出口商復審裁定。
案件背景:
2005年6月21日,美國商務部對華金剛石鋸片啟動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82023900.00、82060000.00、82020000~82050000。2006年5月16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國涉案企業所獲最終稅率為2.50%~164.09%不等。2010年6月28日,浦江鼎力申請新出口商復審,2011年4月12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認為浦江鼎力未能滿足新出口商復審最低要求,并終止此次新出口商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