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股東、關聯方和公司承諾事項自查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根據山東證監局《關于對上市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魯證監公司字[2012]88號)的要求,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公司歷年來尚未完成的承諾事項進行了認真的清理和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公告如下: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公司未有超過承諾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公司尚未到期的承諾事項:
未完成承諾事項
承諾主體
承諾內容
承諾完成期限
截至目前履行情況
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承諾
控股股東
若高新投轉讓所持有的仁康藥業、康威通信、中新消防、雙鳳股份等四家公司股權的價格低于山東省國資委核準的轉讓底價或上述股權轉讓意向書中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其差額部分由本公司在上述四家公司股權轉讓交割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現金方式向魯信高新補足。
長期
(1)康威通信、雙鳳股份轉讓價格均未低于山東省國資委批復的轉讓底價;
(2)仁康藥業、中新消防尚未完成轉讓,魯信集團需繼續履行該項承諾。
控股股東
對于項目公司在完善產權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或因產權不完善而形成損失的,按照高新投所持股權比例計算相關費用或損失金額,由我公司在接到魯信高新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現金方式向魯信高新補足。
長期
(1)魯信集團已履行神思電子、新風光電子、星華氨綸、青湖電子項目的承諾。
(2)科匯電力、匯豐電子、魯信藥業產權不完善情況尚未有進展,魯信集團將繼續履行承諾。
控股股東
關于國有股轉持辦法的承諾:根據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于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要求,本公司作為國有獨資公司,愿意承擔高新投的國有股轉持義務,同意以魯信高新的分紅或自有資金一次或分次上繳中央金庫的方式替代高新投的轉持國有股。
長期魯信集團未出現違背該承諾的行為。
控股股東
關于股份限售的承諾:本次發行完成后,魯信集團通過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
2010.1.13-2013.1.13
魯信集團未出現違背該承諾的行為。
控股股東
關于擔保事宜的相關承諾:本次發行完成后,魯信集團若發生與上市公司的業務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等事項將嚴格遵守(證監發[2003]56號)文和(證監發[2005]120號)文的規定。
長期魯信集團未出現違背該承諾的行為。
控股股東
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本次發行完成后,在魯信集團實質性保持對上市公司股權控制關系期間,魯信集團將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魯信集團及其直接、間接控制的公司、企業不從事與上市公司構成實質性同業競爭的業務和經營。魯信集團保證不長期魯信集團未出現違背該承諾的行為。
利用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控制關系,從事或參與從事有損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利益的行為。如魯信集團或魯信集團所控制的企業獲得的商業機會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同業競爭或可能發生同業競爭的,魯信集團將立即通知上市公司,盡力將該商業機會給予上市公司,以確保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股東利益不受損害。
控股股東
關于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本次發行完成后,魯信集團將盡量減少和規范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若在進行確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關聯交易時,保證按市場化原則和
公允價格進行公平操作,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雙方《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魯信集團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如違反上述承諾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魯信集團將做出賠償。
長期魯信集團未出現違背該承諾的行為。
控股股東
保證上市公司獨立性的承諾:(一)保證上市公司人員獨立(二)保證上市公司資產獨立完整(三)保證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四)保證上市公司機構獨立(五)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
長期魯信集團未出現違背該承諾的行為。
控股股東
關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承諾:本次發行完成后,將繼續嚴格遵守關聯方資金往來及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要求。保證公司資產獨立、完整,不違規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長期魯信集團未出現違背該承諾的行為。
公司
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完成后,為確保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魯信高新承諾:三年內公司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2010-2012
公司2010年度利潤分配,已派發現金股利3349.62萬元。
特此公告。
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