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0年3月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了《關于下達2020年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修訂)的通知》(國標委發(fā)〔2020〕6號)。根據文件要求,氧化鋁國家標準修訂工作正式啟動,并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計劃編號:20200721-T-610。由中鋁山東有限公司牽頭,國內十家單位參與,經過生產企業(yè)、用戶和科研院所共同努力,標準于2022年3月9日發(fā)布,將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一、修訂的依據
2020年3月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了《關于下達2020年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修訂)的通知》(國標委發(fā)〔2020〕6號)。根據文件要求,氧化鋁國家標準修訂工作正式啟動,并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計劃編號:20200721-T-610。由中鋁山東有限公司牽頭,國內十家單位參與,經過生產企業(yè)、用戶和科研院所共同努力,標準于2022年3月9日發(fā)布,將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二、修訂的原則
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標準修訂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1.針對行業(yè)重點領域,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滿足國內外用戶對高品質氧化鋁質量需求;
2.關鍵技術指標達到或縮小與國際先進標準之間的差距;
3.分析檢驗方法經濟準確可靠,適應快速檢測需要;
4.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協(xié)調配套
三、修訂的內容
(一)更改了本文件的適用范圍
原標準:1”本標準適用于熔鹽電解法生產金屬鋁用氧化鋁,也適用于生產剛玉、陶瓷、耐火制品及生產其他氧化鋁化學制品用原料氧化鋁“。
新標準:1” 本文件適用于用鋁土礦、再生氧化鋁原料等做原料,采用熔鹽電解法生產金屬鋁用氧化鋁”。
(二) 更改了氧化鋁牌號分類
原標準:3.1“氧化鋁按化學成分分為三個牌號:AO-1、AO-2、AO-3 ”。
新標準:4“氧化鋁按化學成分、物理性能分為下面三個牌號:AO-G、AO-1、AO-2 ”。
(三)提升了技術要求中化學成分、物理性能指標要求
1.增加了AO-G牌號要求
原標準:無。
新標準:標準5.1增加了主要化學成分、物理性能及Mn、V、Zn、Ti、Ga、K以及單個微量元素含量的限量要求。
2.主要化學成分質量要求得到提升,增加了CaO含量和主要物理性能指標要求。
原標準:AO-1、AO-2、AO-3三個牌號化學成分雜質含量中沒有CaO含量控制要求和主要物理性能指標要求。
新標準: AO-G 、AO-1、AO-2 增加了CaO含量控制要求,增加了物理性能指標的控制要求,同時對Na2O含量要求進行了提升。
(四)試驗方法中修改了Al2O3含量計算方法,補充了儀器分析方法,適應快速檢測需要
1.更改了氧化鋁含量計算方法
原標準:3.2.1“ Al2O3含量為100%減去表1中所列雜質總和的余量”。
新標準:6.1.2“ Al2O3含量的計算:100%減去SiO2、CaO、 Fe2O3、Na2O含量及灼減”。
2.補充了儀器分析方法,適應快速檢測需要
原標準:6.1雜質含量測定主要采用化學分析方法。
新標準:6.1.3雜質含量測定增加了X射線熒光光譜法等作為檢測手段,規(guī)定了仲裁檢測方法。
(五) 檢查和驗收環(huán)節(jié)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要求相互銜接
原標準:無。
新標準:7.1.3增加了“必要時,需方可依據訂貨單(或合同)約定,進入供方現(xiàn)場對擬交貨的產品進行供貨前的檢查和驗收”。
原標準:5.2“袋裝氧化鋁或槽罐車散裝氧化鋁每批重量不大于3000t ”。
新標準:7.2“袋裝氧化鋁或槽罐車散裝氧化鋁每批重量不大于2000t”。
原標準:5.2“袋裝氧化鋁交貨凈含量以實際檢斤為主”。
新標準:新標準進行了刪除。
(六)規(guī)范了取樣,制、留樣要求
原標準:5.4.2“化學成分和物理性能的仲裁取樣按照GB/T6609的規(guī)定進行。外觀質量的取樣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
新標準:7.4.2.1“袋裝氧化鋁每批至少隨機選擇20袋,用直徑15mm~20mm的銅(或不銹鋼)管探針沿包裝袋對角線插入深度不小于袋長2/3處,取同等質量的試樣。
7.4.2.2 槽罐車散裝氧化鋁應逐車取樣,用直徑15mm~20mm的探針插入1m處等量取樣,每車取樣點不少于兩處。
7.4.2.3 其他方式氧化鋁仲裁取樣制樣方法由供需雙方進行協(xié)商確定。”
原標準:無。
新標準:增加了7.4.3制、留樣要求。“將所取得的全部試樣充分混勻,按四分法縮分至重量不少于3kg,分成三份,密封保存,一份做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雙方各保存一份”要求。
(七)規(guī)范了檢驗結果的仲裁判定
原標準:5.5.2條款中“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結果不合格時,判該批不合格或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
新標準:7.5.2條款“物理性能中比表面積、粒徑小于45μm含量中任何一項不合格,可從保存樣中取雙倍的樣進行檢驗,若其中仍有不合格者,判該批不合格。可由供需雙方商定,按分析結果降級重新判定牌號”。
(八)對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要求進行了更改
原標準:6.1“包裝袋上應注明凈重;牌號”。
新標準:8.1 凈重更改為凈含量,刪除了“包裝袋上應注明d)牌號”的規(guī)定。
原標準:6.2“ 包裝袋用復合塑料編織袋。需方對產品包裝有特殊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
新標準:8.2.1“氧化鋁外包裝宜選用聚丙烯塑料編織袋或其他適宜產品包裝、運輸、貯存的材質,以確保產品品質符合本文件技術要求”。
原標準:6.3“產品發(fā)運時,車廂內應清掃干凈或鋪葦席。”
新標準:8.2.2“產品發(fā)運時,車廂內應清掃干凈或鋪墊防護材料”。
(九)對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要求進行了更改
質量證明書要求:
原標準:6.5“生產企業(yè)名稱“。
新標準:8.3“供方信息”。
原標準:6.5“本標準編號”。
新標準:8.3“本文件編號”。
原標準:6.5“生產日期”。
新標準:8.3“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