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用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是在部一九六三年頒發的專用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十幾年來各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以及生產組織、勞動組織、科學技術的發展情況,照顧到各行業專用工種的特殊要求,并充分考慮到工人隊伍文化技術水平的提高,開展技工培訓工作,以及今后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修訂的。
通用標準“包括范圍”中已包括的工種,則使用通用標準,不再制訂專用標準;專用標準與通用標準的技術水平經過平衡而相一致。
修訂后的標準與原標準相比,既充實了新的技術內容,又適當地提高了標準的技術水平。
本專用標準,是組織技工教育,確定工作物等級、進行技術考核、考工定級的依據。它包括:電機、汽輪機、鍋爐制造、電機車、電焊機、電爐制造、電工儀表、變壓器、電器開關、電力電容器、電力整流器、電碳、電瓷、電線電纜、絕緣材料、電焊條、光學儀器、實驗室儀器、分析儀器、光學玻璃、自動化電氣儀表、汽車制造、軸承制造、汽車電器、鉛蓄電池、標準件、空分設備、磨料磨具等二十九個專業四百個專用工種。
本專用標準中,未列工種等級線,每個人都可以一專多用,兼學幾個工種,只要具備標準規定的要求,都可以達到最高等級。每一工種的等級是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的,各級工人除應具備本級固定的“應知”和“應會”的條件和能完成相應技術水平的工作外,還必須具備本級以下各級的技術知識和能力。
由于各企業的生產技術發展情況不同,修訂后的技術等級標準不可能完全適應每個企業,因此,企業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做適當補充修改,但不許降低本標準水平,對還未制定技術標準的工種,各企業可參照本標準的內容、要求和水平、修訂或制訂標準草案,經部批準后,作為部頒專用標準的補充部分,在本企業中貫徹執行。
本標準尚未經過全國各部門之間的全面平衡,頒發后一方面繼續征求意見,一方面試行,其中工資等級和工種等級線以及各學徒工種的學徒期限或熟練工的熟練期限問題,待上級主管部門平衡確定后再做修訂。
本專用技術等級標準頒發后,一九六三年部頒發的專用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即行作廢。
第一機械工業部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六日